网友用户7570678134240说:
1、农村幸福院应同时具备居住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设置居室、伙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健身康复室、浴室、室外活动场、菜园等设施,配备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器材。2、农村幸福院应实现院内“硬化、绿化、美化、亮化”;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配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刊、报纸;配有必备的食品及其它物品储藏设施,有条件的应配备冰箱、洗衣机等设备。3、其他老人生活必需用品应逐步提高标准,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家庭标准。4、娱乐活动室应单设,除供院内老人使用外,能满足未入住老人共享的需求。凡年满65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本社区空巢、独居、留守老人均可申请入住。(1)申请:在老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子女申请向本社区、村委会提出入院申请。(2)体检:入住老人到区医院、中医院或所在街镇卫生院进行体检,向社区、村委会提交体检证明。(3)签订协议:社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入住老人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由本人或子女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4)收费:收费标准视本村经济条件而定。经济条件好的村可免费入住,经济条件一般的村根据情况交纳最低每月160元的生活费。(5)入住:通知入住老人带齐日常所需衣物等必备用品后,入住农村幸福院。(6)建档:农村幸福院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对入住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表、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资料长期保存。(三)管理。村委会(社区)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要经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村幸福院财务和财产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建成以后的大规模改造和维修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委会根据实际需求作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院的组织领导、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幸福院的业务指导工作,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农村幸福院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政策扶持(一)建设资金。在充分利用闲置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村集体资金积累、一事一议资金、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慈善定向资金、财政补贴资金。(二)补助资金。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处资助6万元,市级每处资助3万元;区财政多方筹资给予支持。建成投入运营后,市级给予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纳入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范围。申报省级、市级项目补助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提供照片);2.经社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提供文稿);3.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提供有关材料);4.对建成投入使用的优先资助(提供老年人在农村幸福院的生活照片)。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农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民政所、财政所逐级审核并上报。(三)运营费用。农村幸福院的运营应遵循市场规则,实行入住老年人自我管理、互助服务。要坚持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并与社区、村委会签订协议后,老年人方可入住。除个别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村可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外,其他地方所建的农村幸福院原则上不配备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如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所需经费由社区、村自行承担。农村幸福院启动运行后,有条件的街镇、村(社区)集体,应当承担农村幸福院老年人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用费用;老人的衣、食、医由其自行承担,农村幸福院不负责保障。
网友用户8269502709388说:
1.服务对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优先保障有需求的特别是因子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身边无人照顾的留守、独居老人和散居的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2.服务内容。以满足老年人的吃饭、日间照料等基本需求为目标,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延伸。3.服务人员。主要以老年人互帮互助为主,配备少量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同时积极发动党团员、爱心人士、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日常服务。服务人员负责在院活动的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接受老年人监督。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发放适当的岗位补贴。4.服务费用。坚持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以老年人自费低偿为主,按标准交纳伙食